详细内容

卡券购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05000320742

单位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3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光磊

主营业务: 为水果、食用农产品、蔬菜、花卉、酒类商品(不含散装酒)、礼品、办公用品、服装、日用百货、五金家电提供网上销售;国内货运代理;会务服务,商务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生猪产品零售,牛羊肉零售;仓储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鲜保藏),装卸服务。

第二条 经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备案登记(备案编号:310105AAC0022 ),核准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管理等内容的预付卡业务,并对此负有主体责任。

第四条 根据预付卡服务及管理要求,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合作,共同构成工作系统,其业务在上海市( 长宁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易果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磁条卡、券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六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是指使用易果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购买

第八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向发行机构购买易果卡。

第九条 购卡人如果使用现金购卡,发行机构当即为购卡人激活卡片;购卡人使用非现金购卡,发行机构在资金到账后为购卡人激活卡片。只有激活的卡片才能进行消费。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条 持卡人可凭易果卡在易果网或通过指定电话上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易果网上的最新信息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购买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和/或凭易果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易果卡不可以兑换现金。

第十三条 非实名易果卡不记名、不挂失、不可再次充值;

第十四条 购买人的易果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损毁的易果卡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

第十五条 不记名易果卡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收费

第十六条 如果因持卡人原因要求退卡,应交回原开据的发票,发行机构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并同时收取余额30%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 如果因发行机构原因要赎回卡片,发行机构应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向持卡人返还余额,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如果因政策原因发行机构需要清退,发行机构应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向持卡人返还余额,并可根据国家关政策法规之规定收取一定手续费。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易果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易果卡的使用。

    (三)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易果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易果网等提供易果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易果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易果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易果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四)购买人对发行机构未按章程提供服务的行为,有权向发行机构或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如购买易果卡或国家政策要求的其他情形,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易果卡,导致易果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买人对易果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易果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行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发行机构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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